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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南族的“隆款”
●谭家乐
“隆款”之设,昔已有之。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版《思恩县志》记载:本县各处乡约俗称“隆款”。“隆款”为土语,译音有自治规约之意,始创时期不可考,惟盛行于前清。同治年后,县内匪警频盈,窃盗日多,谷如玉,米如珠,田地荒芜,士女菜色,有碍村民生产及一般社会安宁秩序,识者憾之遂创此种乡约。各地“隆款”组织针对“朝廷之法不可干预者,乡党之规便可以制约”的理念,邀集各村长老,议定条文若干,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以团体之力防范个体,此本县乡约作用之概略,地方自治制度之意义已初显。
毛南族聚居的“三南”地区,早在秦汉时期就归入中原王朝版图,由于地处云贵高原东南麓的莽莽大山中,自然环境恶劣,历代王朝的地方官府对毛南山乡的统治鞭长莫及,因此这里一直处于松散的社会状态。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毛南族先民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分散在不同的山区峒寨,生产生活需要彼此守望相助,政治上起主导作用的就是“村老制”的“隆款”组织。
历史上毛南族的“隆款”组织,也称为“乡老制”,是“三南”地区村寨治理的最高权力组织。各自然村屯的成年男子定期聚会,推举德高望重的老人为乡老,针对本村屯的特点,主持制定一系列乡规民约及处罚条则,让大家共同遵守,乡老按这些乡规民约调解和处理全村的事务,维护全村的社会秩序,组织和领导对抗外侮等。这些乡规民约一般刻碑竖立于村前通衢大道旁,称为“隆款碑”。它其实是原始社会组织的世袭,也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部落进行羁縻统治的一种组织雏形。“隆款”的内容大多属于当政者清规戒律的补充。
迄今为止,在毛南族的“三南”地区,对村民自治的“村规民约”,古籍中惜墨如金,存至今能察者,唯属“隆款”。现仅遗存的两块“隆款碑”,为研究毛南族乡村自治历史不可多得的实物史料,弥足珍贵。
一块是成厚“隆款碑”。现仍竖立于下南乡希远村成厚屯古道坳口古树下,碑高80厘米,宽50厘米,楷书,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立。“隆款”条文内容与县域内其他地方所设的“隆款”大致相同,内容包括共同对付进村偷窃、抢劫的外人,维护本村屯传统风俗、山水及田地等赏罚条文。
一块是协众约款严禁正俗护持风水碑。现珍藏于毛南族博物馆,属馆藏珍品文物。碑高100厘米,宽80厘米,厚14厘米,楷书。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公议禁碑。2003年4月,该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文物征集过程中,得知此碑被下南乡波川村高川屯村民当作盖板正面朝下盖在溪旁田边的水渠上,经与村民协商,征得村民的同意,以制作3块钢筋混凝土盖板作为交换,将原碑运回文物管理所收藏。
从这两块原碑拓片条文可知,毛南族人对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日常生活等提出严格的规定,有较高的要求,呼吁民众要遵循自然的法则,敬畏生命,敢于同一切悖理坏俗做坚决的抵制。
“隆款”曾经是毛南族村寨治理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是地方协调人际关系、宣扬教化、维护伦理道德、政治规范的重要依据,为维持毛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礼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作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