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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为民 服务民族团结
□ 禤达宇
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要求融入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让司法工作成为维护党和人民利益、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的坚强防线。
一、坚定司法为民信念
司法工作同样必须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司法为民全过程,践行司法为民初心。要完善便民利民举措,针对广西多民族聚居的特点,推广网上立案、线上调解、电子送达等智慧司法手段,同时提供双语诉讼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不同民族的群众都能平等便捷地享受司法服务。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大对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的审理力度,尤其注重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回应不同民族群众的共同关切。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提供上门服务、双语法律援助等精准帮扶。无论是立案、审判还是执行环节,都要换位思考,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努力让各族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二、提升司法服务能力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涉民族地区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健全双语法官培养、职业保障等制度,进一步提升涉民族事务司法工作公信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针对民族地区特点开发双语诉讼服务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司法工作智能化水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地区,要推进“枫桥式法庭”创建,吸纳各民族乡贤、村干部参与调解,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作用,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在城市地区,要加强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司法服务,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司法助力乡村振兴
全区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涉乡村振兴与民族团结案件的审理。要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推动“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夯实乡村产业发展基础。妥善处理土地承包、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尤其注重化解不同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严惩制售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权益。聚焦茉莉花、六堡茶、沃柑、芒果等广西特色农业,妥善审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等新业态纠纷,保障涉农生产经营秩序,支持各族群众共同参与产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依法打击煽动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筑牢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法治根基。
二是加强司法服务乡村振兴与民族团结的机制创新。要出台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建立健全与乡村振兴、民族工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凝聚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合力。推动司法资源向民族地区乡村倾斜,通过“一村一法官”“巡回审判”“双语法庭”等方式,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把司法服务送到各族群众家门口。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法治基础。要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融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内容,打造群众身边的学法、促团结平台,引导各族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为乡村振兴注入坚实法治动能和精神动力。
(作者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